桓台县公安局关于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房屋管理,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2.房屋出租人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务必将房屋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报告公安机关。
3.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房屋出租人可扫以下二维码进行出租房主注册后申报登记(注册成功后,账号登录申报)。
4.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对于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房屋出租人信息及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把全县出租房屋管住、管严、管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