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四类药品”销售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指挥部,市委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自即日起恢复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药“四类药品”的销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药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对进入药品销售场所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不得销售“四类药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劝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同时按程序报告当地卫健疾控部门。
二、药品销售单位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双码同验(健康码、行程码)、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药品销售场所要保持通风,进店人员必须戴口罩,店员每天进店前必须自测体温,早晚至少各测一次;每日对门把手、柜台、地面等高频接触部位加大消毒频次,并做好消杀记录。
三、各级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曝光。
潍坊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