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补缴时间:
未缴纳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补缴,2021年7月1日(含)以后不允许补缴。
未缴纳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补缴时,在202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2022年1月1日(含)以后不允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