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可及时办理。
申请材料清单:
1、填报《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表格可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专区中下载);
2、工伤职工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外地银行卡,请备注清楚银行开户信息);
3、涉及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4、2015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请忽略第3项,提交资料1、2项即可。2015年2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若有第3项原因的,提交资料1、2、3项资料。
友情提示:
办理地点:市人社服务大楼(环城北路40号)二楼西大厅9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207、673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