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新乡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社会热点2022-10-12 12:30:19佚名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

  (三)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四)剖宫产:2800元/例;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400元/例;

  (六)女职工生育并发症暂限定五种,羊水过多限额:200元/例;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限额:400元/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限额:600元/例;前置胎盘限额:600元/例;产后

  出血且达到输血标准(血红蛋白<60g/L)限额:800元/例。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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