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济南莱芜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2济南莱芜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公告)

社会热点2022-10-07 04:23:12未知

  莱芜区烟花爆竹燃放有什么新规定吗?

  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城区东至博莱高速,南至汶河中心线,西至莱城大道(包括南十里铺村、北十里铺村全域),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镇(街道)按照区政府的要求,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城区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得停留。

  第四条 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由区禁放办视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通告由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注意:今年因环保等原因可能会做相关调整,但是目前还未接到最新的通知规定,具体要是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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