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

社会热点2022-10-05 23:13:43未知

  管理范围

  《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办法》对骑车逆行、超载、打手机等交通陋习,以及车辆加装、横穿马路、车辆停放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和规定。

  通行方面

  1.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单手持物、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4.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方面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2.同时,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

  3.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并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道  ,车辆  ,驾驶人  ,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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