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销售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这标志着即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范围内购买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需要出示相关身份信息并实名登记。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我市各药店需在门前设置检查台,配备体温检测仪,对进入药店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全员佩戴口罩。对于没有佩戴口罩或体温检测大于37.3℃的顾客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各药店要对店内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并张贴醒目的消毒提示。对我市范围内不具备通风和消毒杀菌条件的药店,予以暂停营业。
对于购买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市民,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需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手机号码等)。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向顾客开具药械销售凭证,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市民,药店应予暂停销售。药械销售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控指挥部收到信息后,立即通知辖区将此类人员纳入排查管控范围。
药械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存条件从严把控,确保质量安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