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时间:自5月1日起试行
施行时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