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学生,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30%,城市小学10%。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所有寄宿生都应享受补助。
2、评审和发放:
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秋季学期10月底前、春季学期5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3、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学校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450元/生/年,即比正常寄宿生多200元/生/年。
(3)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增加500元/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