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1.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收费标准及体检医院等级收取,由考生自行负担。
2.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具体表现,注重考察政治品质、工作实绩和岗位匹配性,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结束后,等额择优确定拟入闱体检人选,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资格产生的职位空缺,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可采取函调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考察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