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的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本市居住地申请资格确认。
特困人员,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本地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
(三)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本地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日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为基准。
(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是指因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身陷生存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流浪乞讨人员;
(五)因公共事件三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就业,导致基本生活短期陷入困难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
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是指市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无能力支付患者,主要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由民政等部门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