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冷链使用规定
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将“湘冷链”追溯品种由原来的畜禽肉、水产品品种拓展到冷冻冷藏水果、冷冻乳制品等进口冷链食品品种。
湖南省范围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确保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可追溯,做到“四个不得”:一是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二是没有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三是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四是没有产品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本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藏冷冻畜禽肉类、水产品、水果、乳制品等产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湘冷链”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