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强调了道路的通行功能。虽然临时停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道路毕竟不是停车场,不能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含非机动车。
相关处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