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因工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医疗报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伤残待遇申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且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待遇申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职工。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医疗报销:【】
2、伤残待遇申报:【】
3、因工死亡待遇申报:【】
办理流程
1、工伤人员医疗报销:
⑴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配置辅助器具后,参保单位携带上述办理的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住院票据,确定报销费用数额;
⑶填报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次月支付计划;
⑷报销费用拨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户。
2、伤残待遇申报:
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办理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确定享受伤残待遇金额;
⑶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到银行为其开设发放待遇银行账号;
⑷符合条件的,列入次月基金支付计划;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每季度拨付一次。
3、因工死亡待遇申报:
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办理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确定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标准;
⑶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拨付计划;
⑷开设银行账户,市社保中心每季度拨付一次。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洛阳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