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并给予严厉打击: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二)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
(三)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五)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六)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
(八)故意拖欠采暖费的,或未缴纳采暖费私自启封偷热取暖;
(九)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二、供热企业发现偷用热、破坏供热设施及扰乱正常供热秩序等行为,应当立即采取关闭供热阀门,并对阀门张贴封条等措施进行制止,保护、固定现场及证据,交由县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偷用热、破坏供热设施及扰乱正常供热秩序等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对偷用热、破坏供热设施及扰乱正常供热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五、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拒绝或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4315200或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