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学的十条纪律

社会热点2022-09-26 10:48:03未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学十条纪律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各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学校(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县两级关于复工复学有关通知通告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对擅自提前复工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对公办学校未遵守复学规定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根据管理层级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党政纪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未遵守复学规定或未制定有效防控预案开学的,一律暂停办学资格。

  四、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人员排查或故意隐瞒不报,以及不配合统计调查的,一律予以延期复工,并追究具体负责人责任。

  五、对未开展湖北、温州等重点区域员工返回劝导工作或劝导不力的,一律予以延期复工,并追究具体负责人责任。

  六、对允许复工复产但未落实量体温、戴口罩、防集聚等有效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并延期复工。

  七、对违反规定举行大型会议、集中培训等集聚性活动的,一律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八、对未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对具体负责人一律视情给予警告或治安拘留。

  九、对未按照防疫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十、对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防控  ,疫情  ,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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