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温州双禁区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社会热点2022-09-24 09:09:16佚名

  在温州烟花管理规定施行后春节还能燃放烟花爆竹吗?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确定2021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烟花爆竹双禁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余情况下在法定双禁区域均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当然也包括春节。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0月14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规定》,确定2021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温州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

  例外规定: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一万元

  个人和单位在双禁范围内违规的(即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规的(即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政策来源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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