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发布最新消息(附条例主要内容)

社会热点2022-09-24 05:17:42未知

  气候资源是指存在于大气之中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如太阳能、风能、降水、光照等。本部《条例》是在总结和借鉴外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实际,出台的 第一部规范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也是 全国第三部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市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意义

  一是深入践行“两山理论”,擦亮宜居城市金名片的需要。温州是“温润之州”,是“中国气候宜居城市”。通过立法保护好、利用好温州特色气候资源,将为创造温州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法治支撑。

  二是科学利用资源优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温州地区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丰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潜力大,通过立法将有助于科学布局、合理规划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将温州独特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区域竞争优势。

  三是实施精准防灾减灾,保障温州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气候风险的评估、防范、应对,有助于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保障温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主要分以下几部分:

  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确立 “市县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

  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宣传

  《条例》规定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利用。

  《条例》规定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鼓励研究、挖掘与气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并 将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确定为气候资源宣传周

  关于气象探测

  《条例》规定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可以通过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条例》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对于相关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活动可能需要气象探测的,《条例》规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明确应当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并应加强区划成果的运用。

  要求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局地气候效应评估。

  推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在减负便民的基础上推动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开展运用。

  关于气候资源利用

  鼓励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

  鼓励利用气候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在科学有序的前提下 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

  关于气候风险应对

  《条例》要求 加强台风等对本市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的特征分析和预测研究,开展气候风险区划,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定期公开发布气候公报,发挥保险作用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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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施行举措

  一是加大宣传普及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计划分别在4月下旬至5月份、7月下旬至8月初开展集中宣传,如印发《条例》单行本、制作动漫公益广告、举办有奖知识竞答、气象融媒体宣传《条例》、发动基层气象和普法队伍等。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落实机制。制定《条例》实施办法或工作清单,细化工作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三是坚持气象部门在《条例》宣贯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条例》中的“开展气候资源普查、气候资源区划、气候风险区划”“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热岛效应评估、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发布气候指数”“开展三垟湿地和珊溪水库气候效应评估”等一系列措施,都是对气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市气象局已经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班长、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全力以赴做好《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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