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措施

社会热点2022-09-24 03:02:24佚名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如下:

  一、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在大峃镇建成区内及泗溪河岭脚至樟台流域桥梁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大峃镇建成区范围见附图)

  二、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大峃镇建成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在下列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五、元宵节当天;

  (二)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四、其他区域销售燃放及规定

  (一)除大峃镇建成区内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销售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二)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销售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酒店、殡葬、物业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

  大峃镇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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