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月21日起,小杂货店、小五金店、小理发店、蔬菜门店、便利店、小餐饮店、农资农药店可以为居民提供生活生产服务,其他商户仍暂停营业。
(二)上述个体工商户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1、必须落实专人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通风、消毒;
2、从业人员必须落实戴口罩、勤洗手等自我防护措施;每天早中晚三次检测体温,并登记备查。
3、积极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减少“人际接触”,最大限度降低店堂内人员数量;小餐饮店严禁堂食。
4、因行业特性必须提供到场服务的,必须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合理安排进店人员间距,督促提醒消费者戴口罩,杜绝人员集聚。
5、直接接触消费者的共用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必须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毒。
6、发现从业人员、消费者存在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居)社区要强化监督,督促个体工商户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