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适用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经办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