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从湖北始发或经停船舶的监控
海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第一时间掌握由湖北省港口始发或经停的船舶进入长江,并计划进入连云港水域的动态(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始发港、经停港、下一港和载货情况以及船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时将信息报送有关单位。船舶在连云港水域期间,要加强对其航行、锚泊、靠泊动态的跟踪监控。
二、加强在船人员的疫情监督
海事部门应划定专门水域供近14日内由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过的船舶集中停泊,并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并协助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对船上船员相应的身体检查。停泊期间应向该类船舶积极宣传我市疫情防控的政策和要求,对在船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加强对相关船舶的动态监控和现场巡查。发现相关船舶未在指定水域内锚泊的,应立即纠正。停泊期间,如发现在船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卫健部门进行处置。
三、严格在港船舶人员上下船管控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港船舶人员上下船的管控。对近14日内出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的船舶,除医疗急救等紧急情况外,一律禁止无关人员上下船。对超过14日的湖北港口来船和其他省份港口始发的船舶,原则上人员不得上下船,遇特殊情况在船人员须离船或码头、代理等人员须上船时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内河船舶在航或锚泊及在港靠泊作业由海事部门负责管控。
四、加强经停我市船舶及在船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码头、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水上服务区以及提供水上交通服务单位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靠泊船舶及人员上下船的管控。拟靠泊近14日内由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过的船舶,应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禁止人员上下船的管控措施;对超过14日的湖北港口来船和由其他省份港口始发的靠泊船舶遇特殊情况须人员上下船的,应严格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水上交通服务的船舶在接送人员上下时,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做好人员信息登记。要提醒上岸人员,严格控制活动范围,不得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严禁自备船、“三无船”等无关船舶靠泊及人员上下,发现非法交通行为,要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
五、强化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主动了解相关船舶生活物资等需求并提供保障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对在港船舶动态跟踪和人员上下船情况的监控,严厉打击非法交通行为。发现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动态报告、未如实报告船舶船员信息、未在指定水域锚泊的,应立即要求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船舶私自搭客,人员擅自乘坐自备艇、“三无船”上下船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对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扣押,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船舶要采取14日内不允许在连云港港口码头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装卸的措施;发现码头、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水上服务区以及提供水上交通服务单位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未严格管控人员上下船或发生自备船、“三无船”靠泊从事非法交通行为的,应根据情节,采取企业约谈、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