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温津贴标准
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连续发放4个月,即6月、7月、8月、9月。
二、发放条件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1、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发放原则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
四、注意事项
1、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一定要发;
2、如果因高温天气不得不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3、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5、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6、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