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1.泰州市区( 海陵区、高港区、姜堪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890元调整至2020元;
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20元调整至1830元。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 海陵区、高港区、姜堪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7元调整至18.5元;
4.靖江市 、泰兴市、兴化市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5.5元调整至16.5元。
5.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