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社会热点2022-09-20 13:15:47未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扬控发【2020】122号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巩固疫情防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坚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所有入境来扬返扬中外人员一视同仁,须在抵扬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指挥部视情制定。

  2.入境来扬返扬的中外人员如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3.经扬州临时中转的人员,由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报其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

  4.各级各类学校(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应结合延迟开学安排,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返校;对已经提前来扬返扬的,所在学校必须履行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5.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每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6. 村(社区)和涉外用工单位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本单位拟入境和新入境中外人员,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协助落实集中医学观察措施,杜绝发生漏管失控现象。

  7. 所有入境来扬返扬中外人员,均需提前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江苏政务服务支付宝小程序申领“苏康码”或登录“在扬人员健康动态观察系统平台”申领“健康码”。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对信息不实或不配合防疫措施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扬返扬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村(社区),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8. 对违反涉外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鼓励广大市民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咨询、举报电话:0514-12345,0514-87783763。

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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