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哪些犬只可以被留检机构收容 犬只收容留检所

社会热点2022-09-20 03:54:25佚名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一条 犬只留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本市犬只留检机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留检机构收容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被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五)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收容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支付因犬只收容产生的费用。

  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犬只的,视为遗弃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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