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一条 犬只留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本市犬只留检机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留检机构收容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被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五)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收容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支付因犬只收容产生的费用。
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犬只的,视为遗弃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