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粤府函〔2021〕345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执行,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1元。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