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7年修改)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淀路北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徐鼓政征字[2021]07号)
二、征收项目名称:下淀路北地块项目
三、征收范围:京沪铁路以东、新物资市场路以西、铁路18宿舍及徐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以南、下淀路以北(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四、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部门: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下淀路悦通写字楼巷口北50米(下淀仓库院内);电话:87620810
九、监督电话:0516-87636874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附件:
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7年修改)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9]33号)及相关规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淀路北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特编制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京沪铁路以东、新物资市场路以西、铁路18宿舍及徐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以南、下淀路以北(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实施签约时间
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一)住宅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予以认定。
(二)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须为合法住宅房屋;在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实际营业1年以上;经营面积为住宅一层房屋内用于销售经营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按住改非补偿;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不认定为非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居民住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商业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其它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签约期内达成协议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值(不包含附属物补偿及政策性补助)的基础上另增加10%给予奖励。非住宅不享受此项奖励。
2、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规定选购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上房前另行签订定销商品房购买合同。
选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登记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征收面积)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面积进行定销房安置,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①征收非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5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5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②征收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与征收面积同等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0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0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③征收面积增加30平方米后,仍不足55平方米的,可按最小户型安置,其中55平方米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二)住改非(连家店)房屋
符合住改非条件的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的补偿价值,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的(含本数,下同)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0%;6至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70%;11至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80%;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90%。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直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出租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 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征收公有直管出租非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 5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5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四)非住宅房屋
1、商业房屋
对于具有合法齐备产权手续的商业经营房屋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项目提供宜居嘉园定销商业房屋,供商业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据实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购买商业房屋间的差价款。定销商业房源数量、户型及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2、其它非住宅房屋
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违法建筑不予以补偿。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地点
北站东地块定销商品房
地点:物资市场路以东、徐州物资市场以北;
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六、补偿金额
(一)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政策性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300元/户·次的按 1300元/户·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房过渡,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2.5‰元/㎡·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为期房的,过渡期限由征收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不高于原合法建筑面积内实际调换面积,从逾期之日起翻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每月的,仍按600元/月支付),直到通知上房之日止。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1、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符合住改非认定条件的房屋,对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面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照非住宅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后,再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八、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0日,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
签约期内前1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20000元;第11-2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16000元;第21-3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12000元。超过本方案征收签约期限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征收协议规定的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完整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处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按期搬迁。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按有关法规程序依法予以征收。
(二)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土地、房产等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