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城管制止门店摆广告牌被骂“牲口”,老板:不打广告没生意,10天没挣到100元

时间:2024-01-05人气:作者:佚名

邢台城管制止门店摆广告牌被骂“牲口”,老板:不打广告没生意,10天没挣到100元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一名裁缝店老板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吵,视频在网上传播。1月5日,当事裁缝店老板江先生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因城管执法人员不让在店铺玻璃门内挂广告牌引起争吵,他希望能够修改或者完善相关规定。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邢台市相关市容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等。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店铺不让放广告牌引发争吵

现场视频显示,一个裁缝门面内,老板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争吵。视频中,城管让老板将广告牌给处理了,老板表示他来此新开店没有多久,如果没有广告,会影响生意。城管执法人员表示“先收了,近期有检查”,老板情绪激动质问:“哪个牲口又检查了?”随后,又有多名城管队员来到店铺,视频中双方针对橱窗广告争执长达十分钟。


城管与裁缝铺老板发生争吵(图源:网络)

1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视频中的店主江先生,据他介绍,视频中一幕发生在1月1日元旦期间。江先生称,他是一名残疾人,此前在沙河开制衣店,以给人改衣服、换拉链、扦裤边为生。半个月前,他将店铺搬到了邢台市,因为门头不允许有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内容,于是他在橱窗玻璃上张贴了一张“改衣服、换拉链、扦裤边”的海报。

江先生说,在橱窗上贴广告,是为了给自己引流,让路人或附近居民知道店铺是干啥的。但城管执法人员告诉他,依据相关条例,橱窗上不让张贴广告,“第一次我就让他们给铲了。”

江先生称,广告被清除以后,店面没有了明显的标识,十来天他挣了不到一百块钱。“我想了想不行,还是得做广告,就又做了个广告牌挂在玻璃门里。视频中发生争吵的起因,就是这个后来弄的广告牌。”江先生承认,他当时情急之下骂了人,城管态度很好,没有回骂。

视频中,城管执法人员让江先生把广告招牌往店里挪一挪。江先生却说,如果广告往店里挪了位置,需要特别留意才能看到,起不到广告牌该有的作用,“广告招牌对于实体店铺老板来说,是硬性需要,有个广告招牌别人才知道你是干啥的。我录制视频的初衷是想让更多人看到这个事,从而推动市容管理条例的修改或完善。”

城管执法支队称正调查处理中

江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上对他与城管争吵的视频有了很多讨论,但他认为,他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是没有矛盾的,根本问题是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条例与商户们对广告招牌的现实需要产生了冲突,“他们(城管执法人员)态度都挺好的,全程微笑,他们队长来了态度也挺好的。”

橱窗是否能够张贴或者摆放广告?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市容管理条例,橱窗玻璃不得张贴广告,“就跟露天摆放(广告)的性质一样,都不让带的。”

依据前述邢台市城管局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等。

视频引发网友高度关注,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举报电话接线人员称,局里有部门正在处理此事。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他们正调查处理此事,可以关注后续情况。

延伸阅读:

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城管一死两重伤 城管家属索赔200余万

11月28日,"瓜农刺死城管"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2018年7月18日,瓜农王爱武父子三人在摆摊卖西瓜时,与兰州市城关执法局雁滩中队执法队员发生冲突,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

被告之一、瓜农王爱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家属处获悉,作为该案被告,经其父母同意,11月28日,王爱武缺席本次庭审。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庭审焦点分别是:王爱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为精神病人,案发时,王爱武的行为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

庭审中,三名城管家属提出共计200余万元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该案当庭未做宣判。

瓜农卖瓜与城管起冲突,城管一死两重伤

上游新闻报道显示,瓜农王军宏、王爱文、王爱武父子三人的家位于白银市高湾镇某村,家中有地20多亩,依靠种植西瓜等农作物和王爱文打零工为生。为将农作物对外销售,2018年,王爱文贷款购买了一辆微型货车用于运输农作物。

王爱文的妻子说,在老家每斤西瓜仅3角钱,但拉到200多公里外的兰州,每斤就能达到1元以上。

2018年7月17日清晨,王军宏、王爱文、王爱武父子三人将西瓜装上微型货车,"这是他们第一次去兰州卖瓜。"王爱文的妻子说。



4月18日,王爱文走出看守所 受访者供图

起诉书显示,201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王爱武、王爱文及其父王军宏因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广宜景湾·尚城"小区门前路边占道售卖西瓜,被巡查到此的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予以警告驱离。之后,三人未按城管队员要求停止售卖,仍继续占道经营。

当日20时许,再次巡查到此的该中队副中队长李富文及杨彬彬等城管队员发现后,欲收缴王爱武、王爱文等使用的电子台秤等经营工具,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王爱武对杨彬彬、李富文进行了拳打,李富文等人遂报警。到场民警了解警情后,要求双方次日前往派出所再行处理。

7月18日9时许,李富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爱武、王爱文并未前往。当日11时许,被害人李富文在得知被告人王爱武、王爱文等正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二村村内路边售卖西瓜后,带领被害人王翔军、丁建涛等十余名该中队城管队员到达该处,对王爱武、王爱文等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收缴,双方发生冲突。期间,王爱武持铁锤击打城管队员;王爱文对王翔军进行殴打,被王翔军、李富文按倒在地予以制伏。

王爱武随即持刀捅刺王翔军背部、腰部等处,又将李富文胸部、丁建涛腹部等处先后刺伤,并对其他城管队员持刀进行追赶,王爱文起身后也对城管队员进行追打。随后,王爱武持刀对已受伤倒地的王翔军头部等处捅刺十余刀,王爱文持木板猛击王翔军肩背部,王爱武又持电子台秤对王翔军背部猛砸数下。



因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 受访者供图

当日11时30分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被害人王翔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即到场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爱武、王爱文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翔军系锐器刺破肺脏致使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富文、丁建涛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此事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王爱武、王爱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时,瓜农行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成焦点

案发后,瓜农一家及代理律师均坚持认为,瓜农王爱文和王爱武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2020年10月25日,其代理律师曾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起诉的建议书,但检察院未采纳。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直到2021年9月24日,该案第一次召开庭前会议。

今年3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爱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爱武中止审理。



案发当日,路人拍下了部分过程 视频截图

该《刑事裁定书》显示,在审理过程中,因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目前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今年4月7日上午9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王爱文成为了该案的主要被告。

王爱文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王爱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应不构成犯罪,对其做无罪辩护。案发当日,城管队员执法是否正当,以及王爱文的行为是否构成王爱武行为的共犯是该案争议焦点之一。该案当庭未做宣判。

此次庭审后,4月18日,经法院通知,家属为王爱文办理了取保手续,王爱文走出了看守所。

今年11月28日,"瓜农刺死城管"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审理内容主要是王爱武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部分以及全案的附带民事部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时,距案发已过了5年4个月。

庭审从11月28日上午10时开庭,至下午5时许结束,中间休息了40分钟,合计开庭时间为6个多小时。

由于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受审能力,经王爱武父母同意,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对于王爱武造成城管死伤一事,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案发时,王爱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之一。



案发当日,路人拍下了部分过程 视频截图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认为,王爱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爱武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其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表示,考虑到王爱武的现实情况,也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

但王爱武的辩护律师认为,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有被迫害妄想症,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案发时,王爱武无行为能力。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当庭公诉机关未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

由于本案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的惨剧,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当庭,3名城管家属分别提出了118万余元、72万余元及42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但瓜农家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案发前,家中便不富裕,还有外债,案发后,家中经济更为艰难。面对附带民事赔偿,他们表示,很难。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当庭未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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