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皮卡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5日0时起,我市范围内“皮卡车”不受我市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在通行管理上参照“小型载客汽车”管理。
二、本通告中的“皮卡车”是指《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40712-2021)规定的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特此通告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