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园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位于园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1. 顶尖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
2. 领军人才:园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或培育)工程、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的各级领军人才(团队),以及入选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人才。
3. 高层次人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人才,以及外籍A类高端人才。
4. 紧缺人才: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园区各业务部门按市场标准认定的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参照相应类别享受政策待遇。具体实施细则对政策享受对象有明确规定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二、主要举措
(一)创业扶持
1.创新创业资助。
对入选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人才,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发展阶段,按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等类别,分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产业化成长奖励、研发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奖励、科技金融引导等政策支持,最高给予5000万元补贴资助,顶尖人才补贴金额上不封顶。
(二)人才住房
2.购房补贴。
对在园区全职工作的顶尖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500万元购房补贴。
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和省市区级领军人才以及经认定相当该层次的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对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新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参照享受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对园区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在园区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原则上分三年兑现。
3.人才组屋。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招商项目引进人才,优先提供定向定价方式销售的人才组屋。
4.人才优购房。
园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按有关政策优先销售给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5.人才优租房。
本科学历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政府优租房3年。
通过市场途径租房居住的,可按政策申请虚拟优租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重点新兴产业人才,优先安排优租房,并全区域常年开放虚拟优租房补贴申请通道。
6.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对在园区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领军人才可按不超过普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6倍享受,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按不超过3倍享受。
(三)人才补贴
7.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和其他对园区产业发展或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园区新兴产业领域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年薪高于40万元的,可申请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8.薪酬补贴。
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可给予每年3~5万元(含税)的薪酬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重点支持园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高校院所、高端服务业、医疗卫生等领域新引进的人才,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引进的硕士以上优秀应届毕业生优先支持。
9.博士后补贴。
在站博士后人才,可分期给予每人12万元的生活补贴。
对博士后科研工作项目,给予设立项目企业每年5万元运行经费补贴。
对新设立园区博士后孵化站的,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建站资助,进入孵化站的博士可同等享受企业进站博士后相关待遇。
新设立国家和省级站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建站资助。
(四)企业引才
10.奖学金。
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和独墅湖科教创新区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设置奖学金,奖励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优秀全日制在校生,激励和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到园区创业就业。
鼓励园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企业设立企业冠名奖学金。
11.实习补贴。
鼓励园区企业聘用国内外知名高校学生实习,可按本科生每人每月800元、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申请实习补贴,聘用国内“双一流”高校、世界前100名高校学生的可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月/单位,补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12.猎头补贴。
园区企业通过猎头招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申请招聘补贴,单个职位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最高可至猎头服务费用的50%、15万元/职位,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13.柔性引才补贴。
鼓励柔性引进海内外人才,可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计税工薪的25%~6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
14.金鸡湖伙伴计划补贴。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人才机构等申报金鸡湖伙伴机构,为园区引荐高端人才。
引荐人才成功入选国家和省市区各类领军人才的,视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协助园区开展各类智力合作与交流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补贴。
1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
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域总部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根据机构业务发展和综合贡献,给予最高每年350万元的奖励和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五)人才培训和培养
16.培训机构引进。
鼓励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补贴。
17.培训平台建设。
鼓励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公共实训基地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资助、20万元的年度运维补贴,并按上级部门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可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18.培训项目补贴。
鼓励引进国际一流培训资源开展国际化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单个领军人才高级研修和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
19.高端技能人才赛事补贴。
支持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载体平台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技术技能邀请赛事活动,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
20.中高级职称评审。
设立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高级职称评审基地,对各级领军人才放宽逐级评审专业资历要求直接参评高级职称,组织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重点新兴产业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工作,加快中高级职称评审速度。
(六)外国人才引进
21.高端外国人才5年工作许可。
入选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外籍领军人才,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外籍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主要外籍成员、各级领军人才团队的主要外籍成员,以及符合自贸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外籍人才,可享受外国高端人才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5年工作许可。
22. 放宽专业外国人才引进条件。
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科技领域外国人才和外国技能人才等紧缺人才,可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工作许可。
23. 鼓励外国人才创新创业。
用人单位聘雇高校毕业外国留学生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推荐,可直接给予工作许可。对在园区投资或创业的外国人才,首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24. 信用管理制度。
实施外国人才用人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优质单位开通绿色通道。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批、现场发证。
25.永久居留受理窗口。
在园区出入境接待大厅开设永久居留受理窗口,在园区工作并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园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七)人才服务
26.子女入学便利。
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给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就近入读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区内非公办学校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生均补贴2~4万元;可按需选择免费就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就读海归人才子女学校,支持海归人才子女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27.社保医保优惠。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参加园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不受缴费年限、户籍或国籍等限制,享受一次性补缴、后延缴费、人才配偶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允许未成年子女不受户籍或国籍参保等优惠政策。
28.医疗保健政策。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外籍A类高端人才可享受优待医疗保健服务,园区指定三甲标准医院为上述人才发放VIP医疗保健服务卡,凭卡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和VIP门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服务。
29.人才引进落户。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以上的各类人才,符合苏州市人才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30.营造学术氛围。
支持举办有助于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生态、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学术研讨、项目路演、研修培训、文化体育等人才活动,按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其他
本意见由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每年发布实施细则,在苏州工业园区高层次和国际人才中心及“一网通办”系统接受公开申报,择优遴选。
所需经费在园区财政资金中列支。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原《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园工〔2017〕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