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抗击疫情服务纳税人的十二条重磅举措

社会热点2022-09-13 08:10:41未知

  2020年2月3日,江苏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在税企同心、全力抗击疫情之际,就服务企业、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二、全力支持防疫物资和设施保障。

  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三、积极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按现行规定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直接向各级政府规定的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捐赠支出,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捐赠得以税前扣除。

  四、悉心助力一线防护人员。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明确一线医务工作者等防护工作人员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可暂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五、努力促进医疗药品研发。

  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助力生活物资供应。

  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八、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A、B及M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九、持续稳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就业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辅导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便利提供发票服务。

  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鼓励纳税人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十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征纳沟通平台、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十二、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

本文标签: ,疫情  ,纳税人  ,企业  ,增值税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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