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兴安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燃区域:南陡口日月湖→乐满地二号门(志玲路公路渡槽)→县三小路口→留园→灵渠南渠→西环路→铁路桥→中石化公司→香堤湾→灵湘半岛→灵渠北渠合围→湘漓镇政府区域,以及县城建成区的城中村。
(二)禁燃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的全县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三至七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节庆日)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对象
全县区域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酒店、宾馆、市场、门店和居民及社会团体。
四、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并依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