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远恢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 6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 社发〔2021〕13 号)的规定,截止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结束。
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从2022 年 1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恢复至 6.5%(具体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