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中心城区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都进行规范明确。据悉,上述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分室内和露天、地面和地下,统一收费。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小型车2小时以内收费标准为2元/辆次,2—4小时内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
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分为室内和露天两种收费标准。小型车在室内停放2小时以内每小时5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辆次;小型车在露天停放2小时以内每小时3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旅游景点配套停车服务),分为室内和露天两种收费标准。小型车在室内停放4小时以内8元/辆次,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4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辆次;小型车在露天停放4小时以内4元/辆次,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通知》要求,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