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燃放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中心城区。
三、严禁在全市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凡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公安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