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公安局发布的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燃放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中心城区。
严禁在全市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