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我市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为我市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2.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3.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6.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汕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