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TK12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二、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注意: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或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
(三)本操作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操作办法出台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