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才政策十条
第一条 安家补助
(一)事业单位。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分两次发放5万元安家补助。
(二)重点企业。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参照首个会计年度年薪,分别按档发放2.5—10万元、5—10万元安家补助,分两次兑现。
(三)急需紧缺产业人才。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属于区内急需紧缺产业目录的高层次人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参照首个会计年度年薪,按档发放5—20万元安家补助,分两次兑现。
第二条 地方贡献资助
(四)企业人才资助。重点企业引进年薪15万元以上的技能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的技术人员和年薪5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等额资助给个人,资助期3年,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认定,可适当放宽年薪等条件限制。
(五)专项贡献资助。从事急需紧缺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每年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等额补贴给个人,之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5年内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股权贡献资助。鼓励重点企业对具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获得激励的员工行权后,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按50%的比例资助给个人,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
(七)集聚领军人才。对引进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我区主导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特别是整建制重点科研机构,经认定,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可给予安家补助、股权投资、贡献资助、科研经费、金融扶持、成果激励等落地政策组合支持,优先支持其设立专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
(八)研发人员奖励。对企业引进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并在璧实施产业化的研发团队,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区级及以上层次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在璧研发团队,经认定,以项目结题验收后实际项目经费的10%为标准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柔性引才
(九)支持“周末科学家”“周末工程师”。重点企业柔性引进开展项目技术攻关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及团队,且在璧依法纳税的,经认定,参照其在璧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每年按档给予个人3—1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每年每家企业支持人数不超过10人。
(十)鼓励顶岗锻炼、联合培养。重点企业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以上或相当层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参照其在璧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每年按档给予个人0.6—2.4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机关事业单位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经认定,每月给予1800元、2000元补贴。重点企业联合培养(兼职)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参照顶岗锻炼执行。
(十一)股权激励。鼓励用人单位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认定,按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的1%分两次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博士后培养资助
(十二)生活补贴。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经市博管办认定的,在站期间按3000元/月标准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全职博士后出站来(留)璧,按市级资助金额1:1配套来(留)璧资助。
(十三)培养经费配套资助。进站博士后列入“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列入“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
第六条 青年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十四)创业配套服务。首次在璧创业的青年人才团队,经认定,免费提供创业工位,最长可使用1年,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
(十五)创业启动资助。青年人才团队在璧创业且从事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区种子投资基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额度的20%进行配套资助。每年全区资助额不超过600万元。
(十六)创业贷款贴息。青年人才团队负责人在我区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且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出资比例,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成功申请使用区内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璧山信用金融服务平台贷款、旺农贷、创业担保贷款等,在还本付息后给予20%利息补贴,已设置贴息政策的贷款,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才
(十七)壮大产业人才队伍。重点企业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或者团队,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给予企业0.1万元/人起的引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分两年兑现。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畅通多元引才渠道。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招才中心、高薪聘请等方式引才,根据引才效果,经认定,给予企业5—1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支持企业自主育才
(十九)员工培训。重点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且邀请区内A、B类人才或区外相当层次人才作为主讲人,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培训时长4课时以上的,经认定,按培训规模补贴企业2000—5000元/场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十)学术交流。重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专业论坛、人才交流活动,单次规模达50人以上的,经认定,按1万元/次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对于举办在全国(国际)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学术峰会、高层论坛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活动规模、支出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十一)学历、职业资格提升补助。重点企业在岗员工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可一次性享受1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硕士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1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
第九条 住房保障
(二十二)专家楼。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可推动我区重点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专家(团队),经认定,可免费入住专家楼。
(二十三)人才社区。重点企业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开展关键项目攻关的团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分别免租金入住人才社区2年、5年。
(二十四)人才公寓。区属事业单位首次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5年。
(二十五)青年人才驿站。来璧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后三年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就读高校和户籍所在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外的,可免租金入住青年人才驿站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认定可延长至6个月。租住期满经审核可申请续租,续租期间给予租金减半优惠,续租期不超过3个月。
(二十六)租房补贴。重点企业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自行租住的,按照企业实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0%给予资助。硕士每月资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博士不超过800元,分别连续补助2年、5年。
(二十七)购房补贴。重点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在璧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认定,按首套购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管家式”服务
(二十八)“一站式”服务。设立“重庆市璧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区内高层次人才提供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代办服务、专线服务等服务。
(二十九)子女(孙子女)就学。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其子女(孙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区属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若选择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学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每年2万元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其子女(孙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的,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高中阶段转学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区属公办高中就读。对于选择在西部(重庆)科学城其他片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将视实际情况,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
(三十)医疗保健。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到区直属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绿色通道,专人协调、引导就医,享受专家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和优先治疗等医疗服务。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本人及其父母,可在区属定点医疗驿站享受体检、保健等疗养服务,以家庭为单位,资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年。
本政策支持的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主要为: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为B+以上学科毕业,以及获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所、中国工程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级特色专业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国内高校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通过公开(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学校限制。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人才参照博士研究生相关标准执行。特别优秀的高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学校、学历、职称等方面的限制。
本政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抓好政策落实和待遇兑现。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在“重庆英才”“璧山英才”“璧山工匠”等现有人才激励政策项目参评中予以重点关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推荐参评待遇。区管领导干部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同一个人或团队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其他人才专项政策,由各牵头部门另行制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审定、发布或更新重点产业目录(见附件)。重点企业按照从事重点产业企业的产值、税收等条件予以确定,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参照重点企业执行。急需紧缺产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重点产业目录或从事相关产业的企业中选定,也可在重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活动中以合同条款等形式予以确定。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政策资助对象、范围、形式、幅度等将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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