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日前我市医保、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退休职工待遇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一、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规定补缴有效时限。
● 调整前,职工医保首次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享受待遇。调整后,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 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再次缴费同时补缴此次中断期间欠费的,断缴期待遇给予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或断缴超过3个月的,今后不予补缴,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二、逐步取消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捆绑关系,并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及趸缴基数。
● 调整前,退休人员需先办理养老退休,再办理医保退休。调整后,只要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即可单独办理医保退休。
● 调整前,办理医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调整后,办理医保退休时,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30年,女职工仍为25年。
● 调整前,缴费年限不足的,按退休时间的上月缴费基数进行趸缴,调整后,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退休医保待遇当月执行的核定标准进行趸缴。
三、明确跨制度、跨统筹区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避免待遇空白期。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确,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补缴转移接续期间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跨自然年度时,补缴上年度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时,无须补缴,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四、明确对重复参保行为说“不”,减少个人缴费负担和财政补助压力。
《通知》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
● 调整前,外地来连大学生,入学当年参保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后,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也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后,已在其他地区参保的外地大学生,在入学当年仍享受原参保地政策,未参保的可在缴纳入学当年保费后,给予支付入学当年9月1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
新政落地后,将有利于今后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完善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