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人气:作者:未知
2024年姑苏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问答
1.姑苏区如何推动义务教育入学更加公平、有序、规范?
今年,我区将根据苏州市教育局下发的《2024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1)推进优质均衡发展。通过集团化办学、与知名高等院校合作、资源重组、大学区辐射、推进百年老校传承发展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2024年,姑苏区第一家九年制学校——苏州市姑苏区实验学校(苏州市振华中学分校)、苏州市善耕实验小学校(正谊校区)9月投用,原苏州市南环实验小学校整体并入集团内苏州市平直实验小学校,设为苏州市平直实验小学校(南校区),苏州市尚德实验小学校挂牌“苏州市金阊实验小学分校”。
(2)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测试面试,严禁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证书)等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
(3)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根据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参加积分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学。目前2024年的积分入学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相关工作将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队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企业紧缺型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4)加强特殊群体关爱。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努力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融合教育服务。统筹安排中、重度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障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无法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5)规范招生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十项严禁”相关规定。坚持标准化办学,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应保持一致。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及班额计划须与新生入学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后续,我区还将推出更多举措,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2.姑苏区小学一年级的入学对象是什么?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姑苏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姑苏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3.姑苏区初中一年级的入学对象是什么?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姑苏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姑苏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4.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报名方式有什么变化?
今年义务教育学校继续通过电子信息化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可通过苏周到APP中“入学一件事”栏目进行信息采集、报名。通过“入学一件事”,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录取等一网通办。
5.公办小学和初中入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学籍卡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学籍卡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苏州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须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婴儿出生证原件;④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④子女学籍卡。
6.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具有市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市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7)市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相对就近入学的依据;在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10)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核心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何报名入学?
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3)在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须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发放的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4)未准入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根据学籍管理要求,未经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在选择民办学校时,应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计划,对照招生条件进行合理的升学选择。
(5)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企业紧缺型人才子女及其他属于优抚照顾对象的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8.积分入学时间节点如何安排?
积分入学需要关注的时间节点如下:
(1)申请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
(2)公布学位和准入排名资格线:6月30日前;
(3)公布排名名单:7月10日前;
(4)发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7月20日前;
(5)统筹调剂:7月25日前;
(6)跨街道(乡镇)的再次调剂:8月5日至8月31日前。
9.市区积分入学申请有无年级限制?
流动人口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10.流动人口参加市区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其积分分值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进行排名,若积分达到当年度本区域(或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可以就读公办学校。
11.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何报名录取?
选报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校招生范围、报名要求等信息,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民办学校中选择填报1所,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现场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工作。
按照“兼顾历史、平衡资源”原则,在民办学校招生时,继续将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作为同一招生片区,学生可选择片区内1所民办学校报名。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同时派中或同时不派中;若不申请,双(多)胞胎子女按照一人一号规则,分别参加电脑随机派位。
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12.姑苏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主要工作和入学咨询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1)入学工作日程
5月22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布入学公告,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
5月22-28日,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通过苏周到APP中“入学一件事”栏目进行信息采集。在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若要选报民办学校(不含外来工子弟学校),则在民办报名开始后进行信息采集并报名;若通过积分入学申请公办学校,拿到准入通知后需要进行信息采集。
6月1-2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材料。
6月8-9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
6月11-24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通过苏周到APP中“入学一件事”栏目,进行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现场材料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
6月28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
6月30日前,公布当年度本区(或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及开放学校可供学位数。
6月30日起,统筹安排符合公办入学条件、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的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完成大学区辐射、积分入学、企业紧缺型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8月15日前,各小学、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2)入学咨询工作
姑苏区中小学入学咨询处:平河路497号(苏州市姑苏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电话:68725217(小学)、65154915、65151136(初中)。
义务教育入学投诉举报电话:68728015、68728119。
说明:接待时段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节假日、双休日休息。
13.姑苏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学校网址、学校地址(点击查看)
学区内户口簿、学区内房产证、监护人身份证,现役军人子女入学还需要军官证、单位证明信、户口簿、房产证明、父母身份证、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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