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等级证书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的查询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执行。
第四条 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证书,可以委托省级测试机构管理,并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发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第八条 等级证书由封套和内页组成。证书封套左右折叠后尺寸为186mm(横)×265mm(纵),使用250克特种纸印制,封面中间烫印国徽;内页尺寸为176mm(纵)×251mm(横),单页,使用120克专用防伪纸印制。
第九条 等级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成绩认定单位、发证单位和日期。
第十条 等级证书内容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一)发证单位处统一加盖国家测试机构印章,日期为测试成绩认定时间。
(二)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或者省级测试机构。一级甲等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并标注认定编号;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认定单位为省级测试机构。
(三)测试机构为应试人参加测试的具体站点,应填写准确全称。
(四)证书编号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5位,其含义为:第1-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6位为测试年份,第7-9位为测试站点编码,第10-15位为测试站点当年度证书流水号。例:编号342022011000168的证书为安徽省2022年011号测试站第168号证书。
(五)个人照片为应试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像素不低于390×567),原则上应在测试现场采集,短期内不具备条件的,暂可采用上传电子照片的方式。
(六)等级证书填写的个人信息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一条 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测试的,使用新版等级证书。此日期前颁发的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免收工本费,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三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卖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