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2、“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