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须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主动按照《关于转发鲁教财字〔2021〕12号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泰教函〔2021〕98号)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预收费监管措施,实行“消拨同步”。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