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暂住登记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积分标准: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积在50㎡以下且居住的为30分,超过50㎡(含50㎡) 且居住的为50分,50㎡以上的每超过10㎡积2分,总分不超80分。
2.办理暂住登记年限
积分标准:申请人在本区办理暂住登记每满1年积5分,总分不限。
延伸: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项目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参加积分并取得准入卡的,经录取学校查实后取消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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