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要求,
1.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 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要求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