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办学许可决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英华双语学校(原圣·奥本国际双语学校):
你单位取得小学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初中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时,未依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在举行听证的过程中,你单位对未依法提交法定许可材料事实予以认可,但未提供不予提交的法定依据和理由。依法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关于同意设立“连云港市连云区圣·奥本国际双语学校”的批复》(连区教〔2017〕110号);
2.撤销《关于同意连云港市连云区圣奥本国际双语学校增设初中部的批复》(连区教〔2019〕84号)。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3207034XX00018号)交至本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