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临时学费的通知
各相关民办中小学校:
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规定,我省将对“公参民”学校开展整改,为维持相关学校正常运转,各相关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执行范围:办学地点在长春的长春东师中信实验学校、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吉林省第二实验远洋学校、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小学、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中学、长春市外国语实验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吉林省实验繁荣学校。
二、小学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7000元/生/学期,初中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9000元/生/学期。
三、以上学费标准为学校执行的最高标准,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学费具体标准及办学经费具体收支情况。
四、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各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各相关民办学校2021年秋季入学新生学费按学校公布标准执行。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学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
以上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